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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邢台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建〔2017〕103号
发表时间:2017-7-19 15:10:21 来源:河北风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点击量:1109
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局,驻市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市场行为,提升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邢台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邢台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6月13日
邢台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升造价咨询工作质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 邢台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邢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负责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信用考核管理,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咨询企业日常管理考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考核是指对造价咨询企业资信状况、成果质量、市场行为、行业责任、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以及其他信用情况进行记录、考核、发布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考核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开和统一的原则,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完整、准确、及时、合法的原则。
造价咨询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信用考核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考核内容、途径和认定依据
第六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识别身份,反映基本情况、工作业绩、社会信誉及其他与信用行为有关的数据、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信状况:从业人员数量、资格,员工人事档案关系和社会养老保险办理,资质条件等情况;
(二)成果质量:咨询合同,质量控制及档案管理制度,咨询成果等情况;
(三)市场行为: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备案管理,合理收取咨询费,社会信誉,职业道德等情况;
(四)行业责任:落实主管部门工作部署,报送行业统计报表资料,参加学习培训等;
(五)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六)其他相关信用信息等。
第七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获取途径:
(一)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检查、项目填报和询访等获取资信状况;
(二)通过合同备案、项目填报和各类检查获取成果质量情况;
(三)通过成果文件、备案管理、社会信誉、执业活动及业内相关单位评价等工作获取市场行为情况;
(四)通过信息报送等工作获取行业责任情况;
(五)通过企业申报,经造价管理部门确认获取良好行为;(六)由造价管理部门收集不良行为。
第八条 不良行为认定依据:
(一)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等;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五) 其他违反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九条 考核方式分为行业主管部门考评和业内相关单位评价两部分。
行业主管部门考评:通过日常随机抽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考核。
业内相关单位评价:通过委托单位评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互评等方式进行评价。
行业主管部门综合以上两部分内容,确定最终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在邢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信用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末考核制度,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基准分为80分,实行加减分制。年度考核累计得分在90- 100分(含90分)的为优良;80-90分(含80分)的为合格;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计分标准按照《邢台市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考核评分标准及评分表》(见附件1)、《邢台市造价咨询企业良好行为评分表》(见附件2)、《邢台市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评分表》(见附件3)。
第四章 考核评分
第十一条 考核总分值由信用考核评分、良好行为评分和不良行为评分三部分组成。其中,信用考核评分基准分为80分,满分为100分。良好行为评分和不良行为评分依据实际证明材料进行加减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二条 信用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公布结果;
(二)在资质管理、日常监管、业务开展、评优评先等方面进行差别化管理。
第十三条 考核等级为优良的,在建设系统或行业评优中将优先获得推荐资格,并在行业检查中享有一定周期的免检待遇。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企业停止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个月,属本地企业的建议资质审批部门下一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延续或升级,属外地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还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连续两年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属本地企业的将建议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属外地企业和分支机构的三年内不得在我市从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四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分支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成果不予认可。
, 第十五条 造价咨询企业要及时上报信用考核相关资料。未及时报送导致无法统计考核结果的,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属外地企业和分支机构的下一年度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造价咨询企业对扣分有异议,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争议无法解决的,造价咨询企业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十八条 违规扣分与对造价咨询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下一条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